律法网友“紫色晶贝”问:甲公司作为转让方将一块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我单位,且已经办理过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在乙公司称甲公司将同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也转让给他了,已经签过合同,现在要求甲公司履行转让合同,已经起诉到法院,请问我单位和乙公司哪个能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你单位办理过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请求甲公司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