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双飞”问:今年五月份,甲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我们履行合同之前,甲公司又与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签订了转让合同,也未履行。另外,不管是我公司还是乙公司,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请问我公司和乙公司谁依法能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你与甲公司的合同成立在先,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