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窦某夫妇起诉称,2014年9月23日19时20分左右,二人之子小丰(化名)途经S2线清华园站至清河站间21公里195米处时,不知正有一辆高速行驶的列车驶来,由于当时没有任何铁路工作人员提示警告,以致未及时躲避,被火车撞击身亡。该铁路线事发地点无防护网设施,又无任何警告提示,且每天有很多行人穿越该铁路线路出行,铁路部门无任何工作人员制止,在安全设施及监管上被告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0余万元。
被告北京铁路局辩称:小丰违反《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之规定,擅自进入铁路区间,此次事故属于死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应由其自身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明:事发时小丰在S2线清华园站至清河站间21公里195米处侵入铁路界限,列车司机在鸣笛示警的同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列车在制动过程中与小丰相撞。事发铁路线路为封闭的铁路线路,事发铁路线路周边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的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火车撞死穿越铁路行人 铁路局无责被判赔16万)
李华阳律师:《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发铁路线路为封闭的铁路线路,事发铁路线路周边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的义务。小丰违法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内,与运行中列车相撞导致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虽然事发区段铁路线路为封闭式线路,被告也在事发铁路线路区段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全部损失20%至10%之间的赔偿责任。故而被告北京铁路局应承担全部损失20%至10%之间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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