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严重脑损伤男童实施安乐死是犯罪吗
2015年1月26日消息,安徽,最近一个多月来,霍邱县河口镇熊大哥夫妇痛不欲生,他们才1岁多的儿子熊俊怡受重伤,在家中靠吸氧和注射维持生命,医生告知已无治疗价值,看着最后一口气没咽下的亲生骨肉,父母含泪祈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因此举涉嫌违法,被相关部门拒绝。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一岁多男童严重脑损伤 父母祈求实施安乐死遭拒)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
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积极的安乐死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或者给服毒性药品等等。我国法律不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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