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招女儿”养老引热议法律分析
昨天,《河南商报》报道六旬老人招“女儿”一事引发热议。有网友关心,也有网友质疑。
昨天中午,河南商报记者再次来到老太太家探访,她称,招闺女是为养老,但因为担心受骗,两年多来“应聘者”超过100个,也没有遇见合适的。
昨天中午,河南商报记者再次来到这位刘老太家,她的“应聘”电话接连不断。
刘老太的身份证上显示,她今年66岁,老家在许昌。她说,1992年,她与当时50多岁的丈夫张先生结婚,便搬来郑州。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老太“招女儿”养老引热议 有应聘者见面就谈房产 作者:徐方方 仝存瑞)
李华阳律师:《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针对刘老太想“招”女儿养老的行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如果不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刘老太只能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收养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文案信息,刘老太想“招”的女儿应是成年人,为保障双方权益,刘老太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与“招”的成年女性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该成年女性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