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病逝婚外儿子能分遗产吗
达州女子何某2000年同丈夫赖某结婚,二人还共同在南外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十几年,我们一直没有孩子,但是我们的感情很好。”几年后,赖某因病去世了,这让何某伤心不已。可是,失去丈夫的伤痛还没过去,另一个打击接踵而至。
“后来办理房产证时,我丈夫的父亲自愿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他母亲早在2003年就病逝了,因此那套房子最终应该只归于我一个人。”何某说,自己正准备继承上述房屋时,突然来了一名女子文某,还带着一个五岁的孩子,要求继承上述房屋。文某说,这个孩子是赖某的儿子,因此有权继承那套房屋。经法官调查了解,文某的儿子确系与赖某所生,何某对此也并非不知情。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病逝婚外儿子来分房产 法院审理遗产纠纷案 作者:王硕)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同样享受继承权,法院查明,文某的儿子确是赖某所生,应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何某与赖某共同购买的房屋,其中属于赖某的份额应由何某、赖某的父亲和儿子共同继承,由于赖某的父亲自愿放弃其应继承的份额,所以由何某和赖某的儿子共同继承。所以,文某的儿子是有权继承房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