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者到闽清公安局砍局长书记法律分析
闽清人陈某吸毒后产生幻觉,冲到闽清县公安局,刀砍该局局长和局纪委书记,致使局纪委书记受伤。
陈某42岁,闽清人,在当地经商,2009年起开始吸食冰毒,逐渐成瘾。2012年上半年,他因吸毒产生幻觉,无端怀疑闽清县公安局安装了一种仪器控制他,导致他好几个月睡不着觉。于是,他心生把闽清县公安局领导潘某、张某某砍死的想法。
同年11月27日傍晚,陈某持一把长约1米的龙泉刀,从位于闽清县梅城镇下龙州的家中乘坐“摩的”,到闽清县公安局办公大楼。他直接跑上五楼,在走廊看见该局纪委书记张某某,立即持刀向张某某的头部砍去。张某某躲闪,衣服被刀划破,腹部受伤。张某某躲开后,陈某又冲进局长办公室,持刀砍向局长潘某。幸亏潘某反应迅速,躲开了这一 刀。随后,陈某被赶到的该局民警制服。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吸毒者到闽清公安局砍局长书记 获刑2年9个月 作者:陈鸿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因吸毒成瘾,产生幻觉,引发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持刀砍杀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