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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支持朱小姐的要求吗

2015-02-02 11:41:17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法院会支持朱小姐的要求吗

朱小姐经过相亲遇到了高先生,两人一见钟情,没多久就谈婚论嫁了。于是两人开始商量计划买一套婚房。

朱小姐:亲爱的,你看咱们俩都老大不小的了,这马上也准备结婚,你家是外地的,咱们是不是得在这儿买个房子啊?要不结了婚住哪儿?

高先生:唉!这个问题。。。我也想过,可是你也知道我们家里条件不是太好,我一个人在这里打拼,这边房价那么贵,咱们既然要买肯定得买个稍微大点儿的房子,我现在手头没那么多积蓄,满打满算也就15万,还不不够付个首付啊!

朱小姐:这我想到了,之前跟我爸妈也商量过,我们家是本地的,家里呢也就我一个孩子,你家的情况我爸妈也只知道,所以我们的意思啊,如果咱们准备结婚买房房子的话,我们来出首付的大头,家里呢凑了50万,再加上你那15万,足够咱们买个不错的房子了!

高先生:亲爱的,你真好!我知道肯定是你体谅我,提前给你爸妈做了不少工作

朱小姐:我这还不是为了咱们!爸妈也是希望咱们以后能好好过日子

高先生:嗯!我知道!以后我一定会努力的!

就这样他们在市区繁华地段买了一套一百多平三室一厅的房子,朱小姐出了50万元的首付,高先生拿出1 5万元首付。由于高先生在银行工作,所以双方所购房屋贷款的主贷人是高先生,而实际上还款的钱是双方各付一半,该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朱小姐和高先生。

在买好婚房后,朱小姐去外地工作一年,所以两人的婚事就耽搁下来了。期间婚房交房,朱小姐的父母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一年后朱小姐从外地回来,无意间发现高先生和另外一位女性关系不一般。

朱小姐:这个丽丽是谁啊?

高先生:什么丽丽?

朱小姐:你不认识吗?我看你手机里每天都有跟她的通话记录!

高先生:她就是我单位一个同事,平时说点儿工作上的事。

朱小姐:是女的吧?

高先生:嗯

朱小姐:你跟她到底什么关系?一般同事没事儿会三更半夜给你发短信,还说想你了!

高先生:你翻我的手机?

朱小姐:翻你手机怎么了?我也是无意间看到的,没做亏心事你就不会这么心虚!我才走了一年你就跟别的女人玩暧昧!你们俩到底是什么关系?

高先生:跟你说了!就是一般同事关系,她对我有点儿意思。

朱小姐:哼!我就不信!你要是明确拒绝她,她还会一直这么缠着你!咱们可是准备结婚的,婚房都买了!到底该怎么办,你自己掂量清楚!

就这样,高先生和朱小姐两人之后多次发生争吵。最后,双方决定分手。但是已经买好的房屋归谁?

朱小姐:分手是分手,但是先说好,咱们之前一起买的那套房子得归我

高先生:凭什么,那房子是以我的名义办的贷款,当初首付我也出了一部分,月供也是我们一起还的,房子应该归我!

朱小姐:你想得美!那房子是我们准备结婚才买的,首付大部分是我们家出的钱,交房之后也是我爸妈张罗的装修的事儿,你一分钱都没出,房子当然得归我!

高先生:哼!不行咱们就上法庭,让法官评评理!

朱小姐:去就去!谁怕谁!

就这样高先生和朱小姐为了房子分割的事情闹到了法院,朱小姐向法院申请主张房屋产权归自己一人所有。庭审中,朱小姐也向贷款银行表示,同意一次性将所有的贷款还清,贷款银行表示,若朱小姐全部偿还贷款,则同意产权人为朱小姐一人。

听众朋友,你觉得法院会支持朱小姐的要求吗?最终会如何判定此案?

(来源: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信息广播  原标题:法院会支持朱小姐的要求吗  频率:AM603、FM105.6  时间:2015年1月30日下午14:00-15:00  监制:郭柯)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朱小姐和高先生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共同还贷,并登记在二人名下,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朱小姐和高先生共享涉案房产的物权,因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共有性质没有约定,且二人未登记结婚,不具有家庭关系,依法应认定为按份共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朱小姐和高先生对共有的涉案房产没有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依法应按照出资额确定。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朱小姐和高先生结束恋爱,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分割方式未达成协议,且二人均主张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法院可以采取竞价方式,出价高者得房,未得到房者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结合本案,朱小姐同意一次性将涉案房产所有贷款还清,而高先生根本无力购房,法院依法应将涉案房产判给朱小姐,并由朱小姐向高先生支付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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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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