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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艾滋长期男扮女装卖淫是犯罪吗

2015-02-05 14:29:43 作者:李华阳 48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患艾滋长期男扮女装卖淫是犯罪吗

2014年10月29日晚,一男子在鹿寨县某路见到身扮女装的王某正在招揽路人前去按摩,便前去问价。商量好价格后,随同王某进入光线较为黑暗的出租房。在按摩过程中,该男子与王某经谈价达成了以100元钱成交的一次性卖淫嫖娼交易。交易中,双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被问及如何与男人进行卖淫活动时,王某交待,大多数男人刚开始是看不出他“男扮女装”的;因交易多数是在光线昏暗的房间里进行,且采取特殊方式,很难让人分辨。有人知道他的男儿身后,就停止卖淫交易;有的人则依然选择继续。

另查实,2004年12月份,王某就已经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但其仍进行卖淫活动。2012年7月,王某因传播性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千元。刑满释放后,王某又另寻发廊,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男扮女装长期卖淫 患有艾滋病被判传播性病罪  作者:黎世华)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条 [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性病是否传染他人,并不影响定罪。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艾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就构成传播性病罪。至于他们卖淫嫖娼是否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是否将性病传染给了其他人,都不影响该罪名成立。如果卖淫嫖娼行为确实传染给别人了,造成一定后果,在量刑上会更重一些。”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王某曾因犯传播性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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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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