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汉是油田的退休工人。张老汉老伴逝世时,子女放弃继承,老两口共有的房产,全部归了张老汉。张老汉一子一女大学毕业,都在外地工作,在外地安家,无暇回来照顾他的日常生活。老伴走后,连饭都不会做的张老汉,独立生活出现了问题。经和子女联系,征得他们的同意,张老汉雇请了一个“陪床保姆”袁某。
为了让保姆袁某和他一心一意过日子,对他侍候得更加周到,袁某进入张老汉家不久,张老汉就找人代书了一份遗嘱,并对代书全过程进行了录像。遗嘱载明:张老汉死后,张老汉的房产全部归保姆袁某所有。
事后,张老汉觉得,死后把全部房产都归袁某所有,有些对子孙过意不去。于是他背着袁某又找人代书了一份遗嘱,并把这份代书遗嘱寄给了儿子和女儿。遗嘱明确:张老汉死后,张老汉的房产变卖,所得款项袁某继承2/4,儿子和女儿各继承1/4。为了不让袁某分心,此事,张老汉直到临终,一直没有告诉袁某。
张老汉立了第二份遗嘱九年后死亡。处理完张老汉的后事,袁某拿出张老汉的代书遗嘱要办理房产继承手续。这时,张老汉的子女拿出了张老汉后立的代书遗嘱,表示对张老汉第一份代书遗嘱的否决。双方就张老汉的遗产继承达不成一致意见,最后来到法院。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老汉遗嘱不符法定要件 房产全归了保姆)
李华阳律师:《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张老汉先后立有二份代书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但是张老汉所立的第二份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没有当场签字,遗嘱存在瑕疵而无效。所以应执行第一份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