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约会所“公主”趁其醉强奸之当何罪
杨某某今年52岁,是合肥市某局的工作人员。去年10月份,杨某某到合肥市宁国路一家会所消费时,与在该会所上班的20岁左右的女孩小娟相识。当月23日下午,杨某某的同事许某邀他吃饭,杨某某于是打电话邀请小娟一起,小娟答应了。下午6点多,杨某某和小娟一起到颍上路一家饭店吃饭。席间,杨某某和同事等8名男子与小娟一起吃饭喝酒。席间,小娟为了与客户搞好关系,共喝了白酒六七两,醉得一塌糊涂。后来,杨某某以送小娟去会所上班为由,开车将小娟带离饭店。
当晚8点半左右,杨某某将已经醉酒的小娟带到阜阳路附近的一家酒店,并让保安帮忙,将小娟一起抬入房间里。由于小娟醉酒严重,在房间内呕吐,杨某某将小娟的衣服脱去,为她擦拭身体。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心生不轨,强奸了小娟。
案发后,杨某某准备离开又担心小娟发生意外,就打电话给小娟的同事张某某。后来,张某某等人来到房间,看到小娟仍烂醉在床上,且有被性侵的迹象,于是报了警。归案后,杨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合肥一公务员约会所“公主” 将其灌醉趁机强奸 作者:郭剑 李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本案中,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后性防卫能力丧失之际,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