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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小伙闹情绪打砸KTV啥后果

2015-02-11 14:22:06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90后小伙闹情绪打砸KTV啥后果

2014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和几位小伙伴来到奉化一家KTV唱歌,几个人在包厢里喝了不少的酒,张某就准备去点歌,可是,在这个节骨眼发生了点小意外。据张某说,当时点歌机死机,怎么按都没反应,张某火气就来了,开始使劲掰点歌机出气,结果点歌机显示器后面的塑料壳被掰碎,屏幕也黑掉了。

可是,张某不仅没承认自己掰坏点歌机,而且,听到工作人员说自己弄坏点歌机还不高兴,开始与工作人员起了纠纷。之后,KTV的工作人员走出了包厢并把该包厢的进出门关了起来,等待民警来处理。

在酒精作用下,张某在包厢里开始闹情绪、打砸东西。没过多长时间,民警也赶到了现场,可是,张某还是拿起啤酒瓶砸碎包厢内的长虹液晶电视机以及电视机前的钢化玻璃,据鉴定,电视机和钢化玻璃总损坏价格为3485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浙江90后小伙酒后任性闹情绪 打砸KTV被判刑  作者:何蒋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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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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