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民宅盗窃被发现向主人喷射辣椒水后果严重吗
被告人罗国发与被告人陈国昌经事先预谋盗窃后,于2014年3月25日与被告人龙美恋一同驾车至厦门市。同月27日下午14时许,罗国发、陈国昌窜至厦门市一小区,由陈国昌在电梯口望风,罗国发撬锁进入一户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蔡女士劳力士手表一块、戒指一枚及钻石手链一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
罗国发盗窃得手正欲离开时,被害人蔡女士及其朋友赶回家中,陈国昌立即告知罗国发并先行逃离。蔡女士及朋友发现家门敞开,遂将罗国发堵回室内。罗国发为逃离现场,持事先准备的辣椒水向蔡女士及其朋友喷射,并趁乱逃离现场。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入民宅盗窃被发现 向主人喷射辣椒水 作者:安海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罗国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陈国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