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出气砸“大奔”多大事儿
2014年4月3日9时许,该市中年男子贺某为替朋友出气,纠集男青年单某、张某、吴某、李某经预谋后,分别驾驶一辆丰田汽车和一辆大众汽车,在北辰区宜兴埠镇外环线通往成邦物流园的公路上,堵截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并持斧子、榔头等作案工具将该车砸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6.5万余元),贺某等5人随后被警方抓获。案发后,5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为朋友出气砸“大奔” “义气”男子被判刑 作者:孙启明 刘志敏)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贺某等人为替朋友出气,持械将对方的奔驰汽车砸坏,造成损失6.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