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小W”问:2003年,A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我单位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在发生纠纷,对方主张该合同无效,理由是合同不是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的,但我们的合同在起诉前已经经过土地管理部门追认了,请问法院会判我们的合同无效吗?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