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网友“茶香”问:出卖人与我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导致双方合同不能履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请求哪些赔偿?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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