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泼汽油想烧死协警当何罪
2014年5月15日上午,福清市公安局港头派出所民警游某某与协警郭某某在港头镇白玉街十字路口拦住王某某,检查他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的行驶证,发现该车超期未年检,准备扣押车辆。
王某某火冒三丈,从其所驾驶的摩托车驾驶座旁的工具箱里拿出作为该车燃料使用的瓶装液体,突然往郭某某身上泼,并取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放在郭某某身上连续按了两三下。他嘴里喊着:“我今天就是要烧着和你一起死。”
因王某某忘记将打火机的盖罩打开,液体没有被点燃。郭某某闻到自己身上有浓烈的汽油味,慌忙挣脱跑开。王某某追着继续用液体燃料泼郭某某,民警游某某看到后跑上来喝止。
王某某并没理会,继续往郭某某身上泼燃料,游某某的身上也被泼到。
之后,王某某被几个在场的民警一起按倒在地。王某某在地上拼命反抗,还咬伤了一名民警的手指。
经司法鉴定,王某某对郭某某等人所泼的液体为芳香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泼汽油想烧死协警 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获刑4年 作者:陈鸿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某意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他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