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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池爆炸伤人法律分析

2015-03-16 12:29:18 作者:李华阳 57人浏览 0人评论

电动车电池爆炸伤人法律分析

2013年老张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小小的电动车充电电池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一日,老张将电池取下在家中充电时,电池突然爆炸,导致儿子小张重伤,花去医疗费40余万元,当时小张是高三学生,因身受重伤,耽误了学业。事故发生后,张家多次与销售商等协商未果。其后,小张将电动车销售商、电池制造商、电池芯组提供商、充电器制造商起诉至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几位被告均辩称自己无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张在对购买的电动车电池正常充电过程中发生漏液并爆炸,致原告受伤。各被告无证据证明尚在三包期内的电池爆炸是外界人为原因或老张使用不当所致,该电池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被告电池制造商、电池芯组提供商、充电器制造商均未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令其连带承担原告因电池爆炸致伤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余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电动车电池爆炸伤人 法官依法判决维权  作者:闵永军 陈丽娜)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法院认定,老张在对购买的电动车电池正常充电过程中发生漏液并爆炸,致原告受伤。各被告无证据证明尚在三包期内的电池爆炸是外界人为原因或老张使用不当所致,该电池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而电动车销售商、电池制造商、电池芯组提供商、充电器制造商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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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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