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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支持李先生的要求吗

2015-03-23 9:58:02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法院会支持李先生的要求吗

在北京工作的李先生与北京本地的姑娘张小姐是一对恋人,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之后,工作多年李先生手头有了一定积蓄,为将来打算,他想在北京市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因为自己的户口不在北京,不具备购买北京商品房的资格,张小姐是北京户口且名下无房,所以张先生就想借张小姐的名字买房,这天他找到张小姐跟她商量。

先生:亲爱的,我前两天去香港出差给你买了几套化妆品,今天给你拿过来了,你看看喜不喜欢?

小姐:哎呀!真不错!我一直用这个牌子的,这些在咱们这儿专柜里买太贵了,还是在香港买实惠些

先生:是啊,我就是之前听你说过,所以这次去那边出差就特地跑去给你买了这个牌子的,这么多够你用一阵子了

小姐:嗯!谢谢亲爱的!你对我真好!

先生:你跟我还客气什么,我对你好那是必须的!对了有件事儿想跟你商量一下

小姐:什么事啊?

先生:你看咱们也认识这么久了,我在北京工作这么久了,也挺稳定的,现在一直租房子住,每个月房租也不少钱。我现在手头有些积蓄,为将来打算,就想着在北京这边买套房子,这样将来如果咱们打算结婚不是也有现成的婚房嘛

小姐:嗯!不错!你考虑的挺周到的,这是好事啊!我赞成!

先生:可是有个问题!前两天我通过中介去看了几套二手房,房子是不错,地段也好,但是人家说现在北京实行限购,没有北京市户口就不能买,所以我想着反正咱们将来是打算结婚的,你不是北京户口吗,名下也正好没房子,我就以你的名义去买,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小姐:哦(思考状)原来你是这么个意思,也行啊!

就这样,李先生与张小姐商量好,借张小姐的名字买房,购房款、物业费、中介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李先生支付,房屋归李先生所有。2011年3月12日,张小姐代理张先生与卖房人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两套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由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收房后,李先生又出资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并入住,物业费也一直是李先生支付。李先生与张小姐也一直保持着恋人关系。但是随着彼此了解的加深,二个人也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2013年12月中旬,这天,李先生和张小姐正在李先生的家中吃饭,门外突然来了几个不速之客

(敲门声)

先生:谁呀

买房人:你好!我们是来看房子的

开门声

先生:看房子?看什么房子啊?

小姐:哎呀,你们、你们怎么招呼也不打一声,就过来了啊!

买房人:这有什么,合同我们都签过了,之前我媳妇一直没看过,今天她有时间了,就带她来看看

先生:到底什么情况?

小姐:啊,没事、没事!他们弄错了(小声对买房人)你们赶紧走,咱们回头再说

先生感觉不对,后经多方打听才得知张小姐已将自己的两套房屋出售并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正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与张小姐多次协商无果,李先生于是把张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为两处房屋的所有权人。

听众朋友,你觉得法院会支持李先生的要求,确认他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吗?

(来源: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信息广播 原标题:法院会支持李先生的要求吗 频率:AM603、FM105.6 时间:2015年3月20日下午14:00-15:00 监制:郭柯)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借名买房”,是指一方出资,以另一方的名字登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也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借名买房属于合同行为,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自愿签署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实际买受人,以张小姐名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张小姐名下,李先生与张小姐之间的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名购房行为有效。李先生作为实际买受人,享有房屋权益,张小姐擅自处分涉案房屋,侵害李先生权益,作为利害关系人,李先生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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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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