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民政局规定办理登记的养女有权继承遗产吗
北流市某村的农民潘某德膝下无子女,是村里的五保户,侄女潘某珍小时候曾经在潘某德家中生活过几年,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年老的潘某德由同村的契儿张某赡养,并且在办理五保户时登记的赡养人是张某。在潘某德生前故后,都是张某在照顾和处理。
2014年6月,潘某德生病死亡,留下的遗产由张某管理。但是,潘某珍不服,称自己是养女,有权继承遗产。于是,潘某珍一张状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退出侵占其养父潘某德的所有遗产。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未按民政局规定办理登记 养女无权继承遗产 作者:郑燕)
李华阳律师:《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原告潘某珍在户口薄中登记为养女,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潘某珍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