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设电网抓野兔电死过路牧民咋定性
去年年底,新疆沙雅县的周某及妻子在一个村庄私设电网捕捉野兔,然而,野兔没捉到,却把路过此地的一牧民电死。
周某与妻子为河南来疆务工人员,租住在沙雅县城,平时在县城打零工。2013年12月,周某夫妇居住地附近时常有野兔出没,夫妻带着逆变器和在县城内购买的电瓶、细铁丝、小木桩,前往目的地架设电网捕捉野兔。
逆变器可将电瓶的直流电转化为交流电,所输出电流大幅增加,为安全起见,在使用时,需安装保护装置。然而,周某夫妇在架设电网时,并未安装安全保护装置,才导致经过此路段的一个牧民碰到电网后被电倒,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夫妇设电网抓野兔 电死过路牧民获刑 作者:潘从武)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依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周某夫妇私设电网捕捉野兔,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主观上属于过失过失,客观上又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依法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