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情侣卖子牟利啥后果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广东中山市一对90后情侣却卖子牟利。该市第二人民法院1日对外通报,此两人因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据介绍,这对情侣文化程度均为小学,嫌犯黄姓男子1993年出生于湖南省;女子姓唐,1994年出生于湖北省。两人在2014年1月4日生下一名男孩,5个月后,他们决定卖掉这个孩子。
同年6月17日上午,在中山市古镇镇一家酒店,两人分别以“黄平”“李燕”的假名与买方签署了协议,在将其子交给对方后,收取了“营养费”1.56万元。
5天后,黄姓男子的父母得知其孙已被卖掉,急命黄姓男子寻回,在未果后于同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警方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一出租屋内将这对情侣抓获归案,并从唐姓女子处缴获1.36万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90后情侣卖子牟利获刑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本案中,嫌犯黄姓男子和唐姓女子,两人在2014年1月4日生下一名男孩,5个月后,他们决定卖掉这个孩子。同年6月17日上午,在中山市古镇镇一家酒店,两人分别以“黄平”“李燕”的假名与买方签署了协议,在将其子交给对方后,收取了“营养费”1.56万元。此二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