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25万买东北虎后果多严重
陕县男子赵某突发奇想,通过网络向他人表达想购买老虎养的想法,此后通过多人,辗转山东多地购买虎,最终以25.5万元的价格在焦作买到一只东北虎,没想到在返回途中被查获。
经鉴定,涉案幼虎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花25万买东北虎 半路被查买卖双方被判刑 作者:韩景玮)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幼虎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赵某收购、运输该幼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