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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掉入工地水坑身亡施工方担责吗

2015-04-10 14:00:28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男童掉入工地水坑身亡施工方担责吗

去年10月一天,王城、张梅带着自己的儿子小磊外出走亲戚。当王城夫妇与亲戚交谈时,小磊独自跑了出去。夫妇二人过了很久发现小磊还没有回来,便与亲戚四处找寻,最后在一个施工工地遗留的水坑里找到了小磊,二人火速将小磊送往医院,医院虽极力抢救,也未能挽回小磊幼小的生命。事情发生后,二人在悲痛之余向施工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王城夫妇遂起诉施工方,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8362.8元。

王城夫妇认为,施工工地上遗留的大坑,积水深达两米,周围既无任何防护设施,也无任何警示标志,且没有设置隔离安全防护网及警示标志。故施工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施工方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其积极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且向王城夫妇先行赔付了80000元。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在工地周围设置了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栏。此外,小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城夫妇作为监护人在监护过程未能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童掉入工地水坑身亡 父母起诉施工方获赔偿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方虽然对立交桥的两侧设置了栏杆,但在施工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大坑却并未回填,在大坑已经蓄满积水、现场未被封闭、人员可自由进出的情况下,周围既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设施,也无任何警示标志,更没有设置隔离安全防护网及警示标志,疏于看管与防护,其行为存在过错,故应在责任范围内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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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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