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跨境贩运废猪油渣啥后果
黄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14年3月初,黄某在越南订购了一批废猪油渣,准备卖给南宁的饲料厂。3月20日15时许,黄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到峒中镇那心码头(中越界河北仑河非设关码头)装运从越南走私入境的废猪油渣后,准备运往南宁,遭到附近群众举报。当车辆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至东兴市马路镇路段时被缉私民警抓获。经查,车内装有用编织袋包装的动物油渣18.56吨,民警依法将货物扣押。经鉴定,该批废猪油渣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跨境贩运废猪油渣获刑 作者:吴凰汇 牙政远)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本案中,黄某在越南订购了一批废猪油渣,并驾驶货车从越南走私入境,被告人黄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猪油渣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