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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控遭关押判无罪后能获国家赔偿吗

2015-04-13 11:17:34 作者:李华阳 50人浏览 0人评论

法官被控遭关押判无罪后能获国家赔偿

那起案情也并不复杂:刘德山卷入的这场风暴,发端于毗邻驻马店的南阳。其曾经给予减刑的当事人白玉岗出狱五年之后,被指控为涉黑组织头目,上级高度重视,领导批示查保护伞,于是当年的减刑也列入复查。刘德山和当年的另一位合议庭成员、驻马店市监狱有关人员、一位检察官,均被调查。

2010年5月4日,办案单位以了解情况为名,将刘德山关押。同年5月31日,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其被逮捕。至2011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其实际被羁押488天。

检方起诉时认为,时任刑庭法官刘德山违反了省政法系统的一份内部文件——豫高法[2004]214号中“一般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属玩忽职守。

刘德山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常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年的审理完全符合刑诉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减刑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

和刘有同样遭遇的还有时任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王琦,王当时在减刑案中担任书记员。他因同样遭遇被限制人身自由501天。

此案经过审理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法官无罪。2011年12月14日、2012年12月1日,刘德山和王琦分别拿到无罪判决书。恢复自由后,2013年12月,刘德山和王琦向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刘德山的赔偿请求是:赔偿其被侵犯人身自由488天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办案单位在网上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其被违法扣押财物。

据刘说,其被错误逮捕期间,成千上万的网站对其涉嫌滥用职权被逮捕一事进行报道、转载,造成其及家人严重精神损害,办案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通过网络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办案单位还扣押其祖传家谱一本、现金8229元等20项财产,依法也应返还。

王琦的赔偿请求是:办案单位赔偿其501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并在损害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王认为,由于办案单位错误追究,使其及家人长期奔波,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其工作陷于停滞,工资、待遇受到影响。

但办案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给刘德山作赔偿决定,刘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2014年4月27日,上级部门作出赔偿决定认为:办案单位应对赔偿请求人刘德山被无罪羁押461天予以赔偿,支付赔偿金84063.35元;办案单位应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刘德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办案单位向赔偿请求人刘德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等。刘德山不服该赔偿复议决定,向省高院申请赔偿,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侵权行为所及,办案单位应在刘德山原工作单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现工作单位平舆县人民法院公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俩法官被控滥用职权遭关押500天判无罪 获国家赔偿

 

李华阳律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两位法官在经过审理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法官无罪。2011年12月14日、2012年12月1日,刘德山和王琦分别拿到无罪判决书。在其被错误逮捕期间,网站对其涉嫌滥用职权被逮捕一事进行报道、转载,造成其及家人严重精神损害,故而,办案单位应当依法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通过网络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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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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