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学生厌世刀捅好友“共赴黄泉”啥后果
心生厌世情绪,广安市一名高三学生打算轻生;为拉人“共赴黄泉”,他竟挥刀刺向同窗好友。今日(13号),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伤者得到及时救治早已脱离生命危险。
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回应称:据查,2015年3月28日,代市高中高三学生王某自认为考试成绩不理想而产生厌世念头,并决定拉同班同学熊某共赴黄泉。当晚在晚自习放学后,王某欲杀害熊某,熊某极力反抗导致手部受伤。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高三学生厌世不想活 乱刀捅好友“共赴黄泉” 作者:邓成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因考试不理想产生厌世情绪,刀捅好友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未遂情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