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建“男性俱乐部”QQ群传播淫秽信息是犯罪吗
广西防城港一男子在闲暇之余,为了寻求刺激,创建了一个QQ群,用来传播淫秽露骨信息,近日,该男子被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年28岁的黄某是防城港市上思县人,几年前来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打工,2014年春节过后,黄某开始觉得小日子过得有点单调,为了寻求刺激,他利用下班的闲暇之余,创建了一个群名称为“防城港男性娱乐部”的QQ群,并在该群里上传大量色情信息与群成员共享。
该QQ群逐渐“发展壮大”,成员数多达900人以上,所有该QQ群的成员都可以观看并下载群内的淫秽信息,群内的成员基本谈论的也是这些淫秽信息。经防城港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组鉴定,对该群远程勘验送检制作的光碟中,共有三大项二十四小项属淫秽物品。
黄某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表示其只是为了需求刺激,而不是盈利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犯,请求一审法院从轻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互联网建立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2015年1月13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建“男性俱乐部”QQ群传播淫秽信息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并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本案中,黄某为了寻求刺激,利用下班的闲暇之余,创建了一个群名称为“防城港男性娱乐部”的QQ群,并在该群里上传大量色情信息与群成员共享。该QQ群逐渐“发展壮大”,成员数多达900人以上,所有该QQ群的成员都可以观看并下载群内的淫秽信息,群内的成员基本谈论的也是这些淫秽信息。经防城港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组鉴定,对该群远程勘验送检制作的光碟中,共有三大项二十四小项属淫秽物品。其行为已经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