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延误治疗致产妇死亡担责吗
张先生起诉称,2013年1月9日,妻子到房山妇幼保健院住院待产,5天后剖宫产娩出一女婴,剖宫产后行左侧卵巢囊肿剥除术。
妻子回到病房后感觉身上奇痒,浑身起疱,不久又开始发高烧。护士表示,刚做完手术发烧属正常现象,并要求他给妻子进行物理降温。由于物理降温无效,医生便开具处方药“百服宁”,但妻子仍高烧不退。
1月18日,妻子被转入房山妇幼保健院内科治疗,当日内科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合并肺部感染”。因病情危重,妻子于两天后转入北京友谊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重症肺炎、重度ARDS”,当日下病危通知书。后经抢救治疗无效,妻子于4天后死亡。
房山法院一审时委托法源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先生的妻子因缩宫素过敏,继发严重肺部感染引起弥漫性肺纤维化,并最终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自产妇开始发烧后,房山妇幼保健院在诊治过程中未能及早发现肺部病变,及时给予对症治疗,后病情发展致双肺肺炎,保健医院仅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表明医院在诊断、判断及治疗方面存在不足,存在明显延误。
因此,鉴定中心认定医院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最终因严重肺部疾病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的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次要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妇幼保健院延误治疗致产妇死亡被判赔偿55万)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房山妇幼保健院在诊治过程中未能及早发现肺部病变,及时给予对症治疗,后病情发展致双肺肺炎,保健医院仅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医院在诊断、判断及治疗方面存在不足,存在明显延误。房山妇幼保健院在对患者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