甥舅两鱼贩扳消防栓偷水760吨是犯罪吗
丁某和孙某是甥舅关系,两人经营淡水鱼的销售生意,每天清早开车到泽国进货,然后运到黄岩菜场贩卖。甥舅俩生意做得不小,在每天的运输过程中需要储存2吨多的淡水来养鱼。
去年10月的一天,丁某听人说从消防栓放水比较快便,想到自己平日里用水都是去池塘抽水或使用自来水,碰到潮天的话池塘的水又难抽,而积放这么多水量的自来水又起码要1个多小时,丁某一下子开了“窍”,跟舅舅孙某一商量,两人决定试试从消防栓放水,当下去买了消防扳手和水管。
当晚夜深人静时,甥舅俩带着工具来到黄岩一家车辆检测站附近,趁四下无人,偷偷用扳手打开一旁的消防栓,通过消防栓将里面的非居民用水偷放到事先准备好的多只塑料桶上。这放水的过程不过四、五分钟,丁某、孙某两人非常高兴,这样既方便又省钱。
今年1月4日凌晨,丁某和孙某被巡防队抓获。
经审理查明,至案发,丁某和孙某两人共计盗窃水量760余吨,总计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甥舅两鱼贩贪图小便宜 深夜扳消防栓偷水760吨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水源、能源如电力、煤气等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本案中,丁某、孙某为节约经营的淡水鱼销售生意的成本和贪图方便,甥舅两鱼贩深夜扳开消防栓,偷窃消防用水用来养殖淡水鱼。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