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新房女子组织多名越南人入华帮工啥后果
越南籍人员冯一芳于1997年嫁给中国广西藤县某村一村民,并在当地居住至今。2014年10月间,冯一芳因建新房需请人帮工之事而多次电话联系居住越南高平省的兄长冯伟,要求其兄冯伟帮找几个越南亲戚过来中国藤县帮其建房。冯伟在越南联系到同意过来中国帮工的冯某某等5名越南人,并通过电话与冯一芳商量好出入境时间、路线、接应地点等事项后,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20日引领冯某某等5名越南人,从中越边境一便道进入中国到广西那坡县。冯一芳则从中国藤县乘坐班车到达中国那坡县城,等候接应冯伟及冯某某等人。冯伟等人与冯一芳在那坡县城汇合后,由冯一芳购买车票一起乘车前往中国藤县,途经那坡县县城时被中国警方查获。
经查,被查获的7名越南人均无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冯某某等5名越南人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公安局予以进行拘留审查和行政处罚后于2014年11月4日经中越边境一便道遣送出境。冯一芳、冯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为建新房女子组织多名越南人入华帮工获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这里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本案中,被告人冯一芳、冯伟为建新房,组织多名越南人入华帮工,其违反我国有关出入国境管理规定,非法组织5名越南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己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