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高额报酬运输毒品当何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晚,一绰号“阿成”(姓名不详)的男子指使被告人劳某某到广西崇左市宁明县携带6块毒品回广州市,并支付酬金18000元人民币(每块3000元)。当晚,劳某某从广州市乘坐客车前往南宁市,次日转乘客车到达宁明县。同月19日中午,劳某某接取毒品后欲返回广州市,并随即乘坐车牌号码为桂FA2617的客车前往海渊镇。当劳某某乘车至宁明县322国道东安路段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被缴获6块毒品海洛因,净重共2096克。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为获高额报酬运输毒品 人赃并获获无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罪名,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本案中,“阿成”指使被告人劳某某到广西崇左市宁明县携带6块毒品回广州市,并支付酬金18000元人民币,随即劳某某从广州市到达宁明县接取毒品后欲返回广州市,并乘坐客车前往海渊镇,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被缴获6块毒品海洛因,净重共2096克。被告人劳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