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支持王女士的要求吗
2014年5月20日,房主张先生想要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老房子,经人介绍他与看中他房子的王女士进行联系,两人相约看房。
(敲门声)
张先生:谁啊?(开门)
王女士:是张哥吧?你好!我是之前跟你联系看房子的,我姓王。
张先生:哦,小王啊,你好你好!我正等着你呢,你好真准时,请进请进!随便看看吧。
王女士:咱们这房子是97年的?
张先生:是啊,当时是单位家属院的房子,质量没的说
王女士:我主要是在这片上班,想着离单位近方便一些。
张先生:没错!我们这房子虽然年代有点久了,但是位置很好,出门就有公交站,附近还有个地铁站四通八达,到哪儿去都很方便的
王女士:嗯,我就是看中它的位置了。王哥,不瞒你说,我这次来一是想看看房子,而是想跟你当面说说这个价格的问题,之前咱们在电话里说的价格还能不能再便宜点儿
张先生:哎呀,小王啊,说实话咱们都是通过朋友介绍的,我这套房子真没给你报高价!你想想咱不通过中介交易,光中介费都替你省了不少呢
王女士:这我知道,但是我是想如果价格合适的话,也不贷款了,我就凑凑一次性付全款,这样咱们都省事。可你要是要的太高了,我一时半会也拿不出那么多,可就得贷款了
张先生:这。。。那好吧,看你也是诚心想买这房子,我就再让让,65万,再少可真不行了!就这我没媳妇商量,回去说不定还得落埋怨呢。
王女士:好嘞!谢谢王哥!我回去跟家商量一下,没问题的话,咱明天就签合同!
张先生:好的
就这样,5月20号张先生和王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张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女士;王女士于协议签订之日预付房款20万元,余款45万元于同年6月10日在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同时张先生承诺在全额支付房款的15日之内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王女士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郭某也将房屋交付给了王女士。王女士随后对该房屋进行重新装修。谁知张先生一次偶然从中介处得知自己的房子市价能卖七八十万,张先生感觉自己房子卖便宜了。这天王女士又找到张先生商谈一起办理过户手续的事。
王女士:张哥,您最近忙啥呢,给你打电话也不接
张先生:没忙啥啊
王女士:我这次找你是想说房子过户的事儿,咱们之前不是说好的,房款交完半个月之内就可以过户了吗,现在眼看时间都到了,你看你哪天有空咱们一起到房管局去房子的手续办了吧
张先生:唉,我正想找你说房子的事儿呢,前两天我去中介哪儿打听了一下,说我们这房子位置好,又是地铁房,现在起码能卖七八十万呢,之前我不知道,咱们商量的价格太低了
王女士:那你的意思是。。。
张先生:我媳妇的意思是看你们能不能再适当加点儿
王女士:哎,张哥咱们65万的价格可是当时商量好的,合同都签了,钱我也一次付清了,现在房子我都开始装修了,你这时候再说价钱的事儿有点儿不合适吧
张先生:哎呀,小王,我也没办法啊。媳妇不同意,嫌这个价格卖给你,我们太亏了,天天跟我在家里闹。要不我把钱再退给你,你们再找别家吧
王女士:你!这怎么可能!当初是你自愿签的合同,没人逼你吧!白纸黑字,现在再反悔,也太过分了!现在我们跟装修公司合同也签了,装修款都付了,你才说不卖给我们,这不折腾人吗?
张先生:这。。。哎!那我再回家跟媳妇商量商量吧
过了两天,当王女士再次跟张先生联系房产过户事宜,张先生还是以妻子不同意为由拒绝协助王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并要求归还房屋。几经协商不成,百般无奈的王女士一直诉状把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履行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听众朋友,你觉得法院会支持王女士的要求,把房子判给她吗?
(来源:河南人民广播电台信息广播 原标题:法院会支持王女士的要求吗 频率:AM603、FM105.6 时间:2015年4月24日下午14:00-15:00 监制:郭柯)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王女士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即,张先生和王女士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受其约束,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张先生依法应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