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生捅死男同学法律分析
昨天早上5点多,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中学发生一起命案,14岁的八年级女生刘丽(化名)将同班一位男同学用刀捅死。
据初步了解,命案发生前晚,刘丽与同班14岁男同学郭林(化名)发生矛盾;昨天早晨,早早来到教室的两人再次发生口角,随后刘丽持刀捅向郭林,导致郭林死亡。目前,刘丽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昨天下午4点多,河南商报记者赶到事发地豫兴中学。事发地八(4)班教室已被警戒线封锁,屋内三四排过道上仍有斑斑血迹,八(4)班剩余同学被安置到邻近的一栋办公楼内,教学楼下散落着黄纸和鞭炮碎屑。
学校的监控显示,23日早上5点30分,14岁男孩郭林(化名)早早来到学校,但几分钟过后,他便捂着肚子从教室后门走出,然后头朝西倒在走廊上,血流不止。
两人的同班同学芳芳(化名)回忆说,郭林(化名)学习不错,人较内向,坐在教室第一排;刘丽(化名)坐在讲台桌边,和别的同学玩不来,脾气也不好,“有时候别人聊天时看她一眼,她就以为是在议论她,发脾气。”但据称,除了22日晚的口角,两人之间并无宿怨。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郑州14岁初二女生捅死男同学 因发生矛盾起争执 作者:高瞻展 程时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刘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其已满十四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其尚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