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生捅死男同学法律分析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14岁女生捅死男同学法律分析

2015-04-27 9:12:05 作者:李华阳 25人浏览 0人评论

14岁女生捅死男同学法律分析

昨天早上5点多,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中学发生一起命案,14岁的八年级女生刘丽(化名)将同班一位男同学用刀捅死。

据初步了解,命案发生前晚,刘丽与同班14岁男同学郭林(化名)发生矛盾;昨天早晨,早早来到教室的两人再次发生口角,随后刘丽持刀捅向郭林,导致郭林死亡。目前,刘丽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昨天下午4点多,河南商报记者赶到事发地豫兴中学。事发地八(4)班教室已被警戒线封锁,屋内三四排过道上仍有斑斑血迹,八(4)班剩余同学被安置到邻近的一栋办公楼内,教学楼下散落着黄纸和鞭炮碎屑。

学校的监控显示,23日早上5点30分,14岁男孩郭林(化名)早早来到学校,但几分钟过后,他便捂着肚子从教室后门走出,然后头朝西倒在走廊上,血流不止。

两人的同班同学芳芳(化名)回忆说,郭林(化名)学习不错,人较内向,坐在教室第一排;刘丽(化名)坐在讲台桌边,和别的同学玩不来,脾气也不好,“有时候别人聊天时看她一眼,她就以为是在议论她,发脾气。”但据称,除了22日晚的口角,两人之间并无宿怨。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郑州14岁初二女生捅死男同学 因发生矛盾起争执  作者:高瞻展 程时陪)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刘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罪,其已满十四周岁,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其尚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