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跌落化粪池溺亡谁担责
4月3日大兴一物资公司院内,因公司化粪池没盖井盖,一名女童跌落溺亡。据了解,女童的父母都在该公司工作,爷爷奶奶则承包了公司的食堂,女童常跟随家人在院内玩耍。
女童的父亲称,孩子出事后,曾希望私下解决,并多次和公司相关人员交涉。“公司总是问我们有什么新的想法,说事情发生在公司,公司承担一点责任,但主要是监护人的责任。”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们希望你们去问下家长,小孩子为何会出现在公司院子里,为什么没有看管呢?”
对于赔偿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公司愿意承担一定责任,但不是全部,“公司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应该给予多少赔偿,这个希望法院来定,法院定多少,我们承担多少。”
据孩子父母介绍,他们曾向公司提出过10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公司一直未给出让他们满意的赔偿数额,因此,他们已就赔偿问题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事发的化粪池已被几根钢筋封锁起来,一旁还竖有“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化粪池没盖井盖 女童跌落溺亡 作者:侯润芳)
李华阳律师:《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违背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本案中,物资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对于女童的死亡应负有相对更大的责任;女童的监护人放任女童脱离监护,严重忽视对孩子的监护,未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因此,监护人也应对女童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