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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支持王先生妹妹的要求吗

2015-05-11 15:16:37 作者:李华阳 28人浏览 0人评论

法院会支持王先生妹妹的要求

2008年6月,王女士在市区全款买了一套房子,20093月房产开发公司通知她接受了该房屋。20095月她的哥哥王先生找上门来

王女士:哥,你咋来了?

王先生:我是无事不登三宝殿啊,今天来是有件事想请你帮忙

王女士:哥,啥事啊?

王先生:嗯,你看我跟你嫂子也结婚几年了,咱爸妈一直催着我们要孩子,去年你嫂子不是生了对双胞胎吗

王女士:是啊,我两个小侄子侄女多可爱啊,这下咱爸妈可高兴坏了!

王先生:前两天你嫂子听说你去年又在实验小学这边买了套房子,就说让我跟你商量商量

王女士:怎么了啊?

王先生:唉,还不是为两个孩子将来上学的事,你嫂子想得多,孩子还没满周岁,她就开始计划考虑小孩将来上哪个学校了?

王女士:哦,是不是嫂子想让孩子将来上实验小学啊

王先生:是啊!

王女士:那没问题啊,我这房子离学校近,将来孩子在这边上学,你们只管在这儿住,接送照顾孩子都方便

王先生:唉,不是说这个事

王女士:那是什么啊?

王先生:现在上小学不都是划片嘛,得户口在这边才能上,所以你嫂子就想让我跟你商量商量,看能不能在这个房产证上写我的名字,这样我们全家就可以把口迁到这个房子这边,将来孩子直接就可以上实验小学了。

王女士:哦,是这啊

王先生:是啊!你放心,我们没别的意思,这房子肯定还是你的,我们也不住,你想自个儿住啊出租啥的都可以,我们就是挂个名,为将来你俩侄子侄女上学方便

王女士:那。。。行啊,我得先跟我老公说一声,应该没太大问题

王先生:那就好,这样,我也好回去跟你嫂子有个交代

王女士:好的,等我们商量好了就跟你说
   就这样,王女士与丈夫商量后同意把房子写到自己哥哥名下,因为当时房产证尚未办理,所以经与开发商协商,2009年516日,王女士的哥哥先生又与该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329日,房产局填发了该房屋的产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女士的哥哥王先生。随后王先生与其子女的户口均登记到该房屋名下期间,该房屋一直由王女士出租或居住,该房屋发生的物业费、采暖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相关费用也一直是女士支付。

谁知2014年,王先生与妻子曹女士感情不和,要离婚,曹女士主张把王先生妹妹买的这套房子列为婚后财产,参与财产分割。王先生的妹妹得知后气愤不已,一气之下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

听众朋友,你觉得法院会支持王先生妹妹的要求,把房子判归她所有吗?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借名买房”,是指一方出资,以另一方的名字登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也是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借名买房属于合同行为,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自愿签署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王女士及其丈夫作为实际买受人,在兄长王先生的请求下,以王先生名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将涉案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该借名买房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名购房行为有效。

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如果登记记载与实际不符,应以实际的产权人确认物权的归属。王女士作为实际买受人,享有房屋权益,且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法院依法应当将涉案房屋判与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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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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