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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高仿卷烟低价售出法律分析

2015-05-14 14:39:32 作者:李华阳 23人浏览 0人评论

网购高仿卷烟低价售出法律分析

低价购入“玉溪”、“硬盒中华”等高仿卷烟,再以略低于市场的价格兜售给商店,被告人范某某通过这种方式在安徽亳州、阜阳及河南项城县等地销售假烟共计1516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底的时候,被告人范某某通过网上聊天,在聊天群里认识了一个外地人,那个人自称有免税烟,范某某就让对方寄点吸吸试试,之后这个人便给他发了一条玉溪烟,他收到这条烟之后,自己吸了,感觉不错,他就给这个人打电话要买。被告人范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福建省云霄县低价购入“玉溪”“硬盒中华”等高仿卷烟,然后在亳州市、阜阳市以及河南省项城县等地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5160元。

2014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FZ596的黑色现代轿车,在亳州市谯城区进行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高仿硬中华卷烟),在汤王大道与文帝街交叉口处,被亳州市烟草专卖局谯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硬盒中华”45.7条,货值金额20565元。2014年4月28日17时,办案人员在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申通快递点”依法扣押由福建云霄县发给被告人范某某的“硬盒中华”高仿卷烟50条,货值22500元。合计货值43065元。2014年6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上缴未销售的“软盒苏烟”8条,货值3600元。“软盒中华”1条,货值650元。上述依法查获和扣押的95.7条“中华硬盒”卷烟和被告人范某某主动上缴的未销售的“软盒苏烟”、“软盒中华”香烟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范某某涉案金额为62925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网购高仿卷烟低价售出 男子涉罪领刑七个月 作者:郑文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某涉案金额为62925元。此数额按销售伪劣商品罪处罚,量刑幅度为二年以下,按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处罚,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按非法经营罪处罚,幅度在五年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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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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