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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妇太原非正常死亡案”应由谁立案侦查

2015-05-21 16:33:11 作者:李华阳 21人浏览 0人评论

“河南农妇太原非正常死亡案”应由谁立案侦查

轰动一时的“河南农妇太原非正常死亡案”,5月18日上午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3名涉案警方人员受审。2014年12月中旬,一则“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倒地后仍遭脚踩头发”的图文信息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舆论关注。报道称,多名河南籍务工农民在讨要工钱时遭到民警殴打和侮辱,导致一人死亡数人受伤,网民纷纷对民警的行为提出质疑。太原市检察院于12月26日当晚发出通报表示,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某在出警处置警情过程中,涉嫌违反公安机关接处警的相关规定,处置不当,对涉案民警王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12月30日,三名民警被依法批准逮捕。1月29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受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根据对死者周秀云的尸体检验及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现有案情资料、病历资料、毒物化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周秀云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郭某、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河南农妇太原非正常死亡案”开庭  记者:韦亮)

 

李华阳律师: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本案中,王某、郭某、任某在处理被害者讨薪的过程中,处置不当,涉嫌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中,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郭某、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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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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