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性无能未得逞强奸变抢劫法律分析
40多岁的山东男子崔某一直单身,平日里全国各地跑工地干活,收入不多也很辛苦。2014年崔某到金湖的一个工地上干活。9月份的一天晚上,因为好长时间没有发生过男女关系了,崔某在宿舍睡不着觉,突然想起来之前出去钓鱼的时候看见宿舍南面庄台上住着一位老奶奶,就准备晚上去跟她发生关系。9月22日凌晨,崔某来到老奶奶住处,扳开窗户进入室内,不料被老奶奶当场发现。崔某立即挥起拳头击打老奶奶的脸部,强行脱掉老奶奶的下身衣物,但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这时,崔某发现老奶奶身上有首饰,而他正好缺钱,于是就抢走老奶奶戴在身上的手镯两只、耳坠两只,逃离现场。(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欲强奸八旬老太 因性无能未得逞强奸变抢劫)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本案中,崔某强行对老奶奶进行性侵,已经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护决定权,构成强奸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没能达成,属于强奸未遂,按刑法规定的未遂犯处理。随后崔某因强奸不成又抢走老奶奶戴在身上的手镯两只、耳坠两只,属于入户抢劫,构成了抢劫罪。由于两个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故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