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早高峰挤地铁骨折谁担责
39岁的邵女士是一名商场导购,去年10月31号早上7点40分,她在北京地铁1号线苹果园站乘地铁,因在早高峰,进站的地铁还没完全打开门,正排队的邵女士就被后方人群拥簇着进入车厢,随即摔倒。邵女士认为,自己正常购票并且排队上车,与地铁已经形成合同关系,但地铁公司却没有保障自己的安全,为此,邵女士起诉要求北京市地铁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5万多元,并且要求地铁公司为自己提供一份工作。北京地铁公司代理人称不同意邵女士的诉求,她认为,邵女士当时是与其他乘客争抢上车抢座位,而被后方乘客挤倒在地,邵女士本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地铁代理人: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因此由推撞原告之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被告为原告及时拨打120,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地铁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北京乘客早高峰挤地铁骨折 地铁担责10%赔五千)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案中,地铁作为公共场所,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了邵女士的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地铁管理方面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