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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结算,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应支持

2015-06-24 14:22:20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工程未结算,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应支持

2009年12月14日,被告陕西某家居公司与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签订涂料粉刷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承包某新城B区涂料工程。同年12月23日,被告陕西某家居公司与第三人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承包该新城一期B区地砖铺设工程。随后,被告公司工程部副总徐某以工程进展缓慢为由,安排其他施工队完成第三人西安某装饰公司、四川某建筑承包公司合同项下一部分工作,其中包括原告陕西某建筑安装公司组织的施工队,约定被告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刘某负责统计工程量,价款是按照副总徐某与施工队口头约定的为准。原告按被告公司的安排进行了施工,并由现场管理人员刘某签字确认了工程量,但双方未进行验收结算。被告公司通过转账、现金支付方式预付原告70万元工程款。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告不同意,故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劳务费812828元以及利息195078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工程未结算,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否应支持 作者:郑彤)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也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为案件争议是原告对被告某项目的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程进行施工。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经被告安排,并按被告要求对其项目内外墙涂料、地砖修补工程进行施工,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已取得该工程,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对支付报酬期限约定不明,亦未进行补充协议,应在验收结算工程时支付,但因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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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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