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醉酒拉活构成何罪
检方指控,2015年6月10日23时33分许,郭某代驾一辆丰田小汽车,在朝阳区安立路慧忠路口处,追尾一辆沃尔沃小汽车。经鉴定,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9mg/100ml。郭某说自己来京代驾已有几个月了,都是在酒店旁边自己揽活,那天有三个醉酒的人从酒店出来,他正好路过就为他们代驾了。据法官所述,警方现场拍摄的事故视频中,郭某已经意识不清,甚至醉倒在地扶不起来,而三位乘客也醉酒严重,并没有发现异样,才导致事故发生。(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代驾司机醉酒拉活被判拘役5个月 法官:社会危害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在本案中,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并且出了事故,根据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