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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儿子名字储蓄的存款是否属于遗产

2015-07-06 16:42:48 作者:李华阳 4人浏览 0人评论

用儿子名字储蓄的存款是否属于遗产

李某是一名老中医,生有二子一女,老伴已去世十多年。人都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可李某却偏爱小儿子。子女尚未成年时,可能相差还不大,当三个子女都成了家,李某的偏爱就更明显了。李某1995年退休,身体还十分硬朗,退休后就开办了诊所,收入颇丰,可大儿子和女儿基本得不到帮助,小儿子是有求必应。好在李某的大儿子和女儿生活都过得还可以,大家相安无事。2013年12月23日,李某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家人在整理李某的遗物时,发现一张以李某小儿子名字存的50万元定期存款单一张。李某的大儿子和女儿义为该笔存款是父亲的遗产,应予分割,李某的小儿子则认为是父亲赠与其个人财产,为此产生纠纷。(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用儿子名字储蓄的存款是否属于遗产)

李华阳律师:我国《继承法》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通则》第56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称受赠人,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只有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赠与不能成立。本案中,李某虽将50万元存款以小儿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但李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未将存单交给小儿子,甚至未告之其小儿子,存折和密码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说明李某即使有赠与的愿望,但因尚未对其小儿子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赠与的有效要件,故赠与不能成立,因此这50万元应按法定继承,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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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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