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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敬老院怀孕之法律分析

2015-07-07 16:47:31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精神病人敬老院怀孕之法律分析

7月4日,有媒体报道称,48岁女精神病人容英(化名),入住仁寿县四公镇敬老院不到16个月,被查出怀孕27周。亲属直指容英在敬老院可能遭遇了强奸或诱奸。4日中午,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仁寿警方独家获悉,容英在敬老院怀孕事件,其亲属已于7月3日向仁寿县警方报了案。仁寿县公安局汪洋派出所所长杨波表示,接到报案后,警方于3日当晚对涉事老人郭某成予以了控制。“经初步调查,因涉嫌强奸,警方依法对这位老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具体情况尚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精神病人敬老院怀孕 66岁男子承认与其发生关系)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涉事老人郭某成对精神病人容英实施强奸行为较为恶劣,应根据具体情节对其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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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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