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变更户口性质 赔偿金如何计算
原告刘某原系农民,1950年出生。2014年2月,被告赵某驾驶小车因不按规定行使,与驾驶电动车的刘某相撞,致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无责任。事后,原告刘某经伤残鉴定构成九级伤残。2014年6月,原告刘某将自已的户口迁到城镇并变更非农户口,并要求被告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遭被告拒绝。后原告又诉至法院,并坚持要求被告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等损失。(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交通事故后变更户口性质,赔偿金如何计算)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第三部分明确规定 关于“伤残赔偿的范围”,致残者的收入损失是根据受伤致残前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
原告致残前系农业户口,且为农村居民,其致残后变更为非农户口,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系规避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致残后,原为农村居民通过改变户籍便可以按改变后的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从而“合法”地索求高额赔偿,其结果是弄虚作假的人获利,最终也会从根本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公信。因此,本案的原告刘某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