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博士患精神分裂症杀死1岁养女是否担责
在读女博士张某嫌女儿半夜啼哭,心烦意乱下将女儿头部多次撞击木柜致死。张某供述称,丈夫执意要收养这个孩子,她一开始不同意,后来没办法就接受了。案发时,丈夫出差了,她一个人在家带孩子。到了晚上,孩子从床上掉下来,哭了几声,她就醒了,感到特别烦躁,就下床拽住孩子上衣摇晃了两下,孩子的头部撞到电视机下面的木柜子上,撞了两下,但声音很轻。然后她上床待了几分钟,听见孩子不哭了,就下床去抱孩子,摸到孩子后脑的时候,发现孩子后脑软了,她就特别害怕,赶紧打电话给丈夫,说孩子出事了。然后,她又打120把孩子送医院了。“我摇晃孩子身体的时候,特别烦躁,还打了孩子两下。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要那样做,就是听到有人在跟我说话,对我发功。”对自己拿孩子头撞柜子的行为,张某如此解释。据其丈夫介绍,妻子因为学习成绩一直达不到博士毕业的要求,在长期压抑下得了精神分裂症,有时自己发笑,对外面大喊,产生幻觉。精神病鉴定结论表明,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女博士患精神分裂症 杀死1岁养女获刑五年 记者杨昌平)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张某故意将女儿头部撞击硬物,致女儿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张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对张某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