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扬言要炸天安门是否构成犯罪
2015年2月15日0时43分、0时56分,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房间内,张某酒后两次拨打北京市政府热线12345,扬言要炸天安门、报复社会,并要立即开始实施行动。12345将该情况转给北京市110,北京市公安局将该警情向下发布给顺义分局、东城分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分局,四个公安分局再向下属派出所布警。(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男子酒后两次拨打市政热线扬言要炸天安门)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恐怖信息一般应当属于有关危及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并能制造恐怖气氛的犯罪行为的信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要看是否实施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二要看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案中,张某酒后两次拨打北京市政府热线12345,扬言要炸天安门、报复社会,并要立即开始实施行动。即客观上实施了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的行为;12345将该情况转给北京市110,北京市公安局将该警情向下发布给四个公安分局,再向下属派出所布警,致使公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张某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