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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咬死人谁担责

2015-10-19 17:56:35 作者:李华阳 20人浏览 0人评论

野猪咬死人谁担责

17日下午,对于万宁新梅发生的野山猪攻击人事件,引起警方重视。据警官介绍,死者名叫陈秀琼,男,今年45岁,为宁市北大镇六角岭村居民。根据调查了解,当时,陈秀琼和当地几名村民上山摘红莲子(可用于制作装饰品的一种材料)时,遭到山里的野山猪攻击,其中,陈秀琼被咬到大腿动脉后,因失血过度,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当天下午,野山猪在山上攻击了陈秀琼等村民后,又窜到山脚下,咬伤一名70多岁的老阿婆。老阿婆为新梅田青村委会新村人,目前,伤者已被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当天下午,野山猪下山咬伤人后,又跑回山岭上。”据周围村民反映,“野山猪下山已不是第一次,之前经常有野山猪下山破坏农作物的情况,现在竟然咬死人,大家都很担心人身和财产安全。”(来源:央广网  原标题:海南野山猪下山咬人致1死1伤 警方组织围捕)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野猪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首先得查明野猪是否属于当地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若是,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因保护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若不是,则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三条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包括野猪在内属于国家所有。同时国家也属于野猪的管理人,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本案中,之前就经常有野山猪下山破坏农作物的情况,反映出当地政府未正确履行职责,即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控制野猪,当地政府对于野猪伤人事件存在过错,因此,野猪伤人应当由当地政府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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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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