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传销“老总”秘密开会被抓
警方了解到,11月9日当晚,有多名“老总”级别的传销头目会在汉口北湖西路一间茶舍内召开秘密会议。晚上8点,民警化装成客人进入茶社,装成喝茶的茶客观察动静。见一些操着外地口音的客人陆陆续续进了二楼一个包间,民警悄悄将包间围了起来,冲进房内将16名参加会议的“老总”一网打尽。随后,民警又迅速赶往张家湾城市花园,于当晚11点左右将在此居住的另4名传销骨干抓获归案。在大量的证据事实面前,20名传销头目先后供认了自己组织人员传销违法的事实。此传销团伙设计的是“1040”工程法,就是入伙时必须交69800元,购买21份、每份3800元的份额。次月,“组织”会退19000元。然后的任务就是发展3个下线,3个下线再发展3个下线,当发展到29人,达到600份以上份额就可以晋升为老总,开始每个月拿“工资”,直到拿满1040万元时,就从“组织”里出局,完成“资本运作”。该传销团伙共有6个窝点,先后成立于2013年5月至8月。两年多来,由骨干人员先后发展了从安徽、湖南、沈阳、浙江等地来武汉的传销人员1000余人。(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16个传销“老总”秘密开会被抓 涉案近千万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本案中,行为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入伙时必须交69800元,购买21份、每份3800元的份额,以此获得加入资格。然后的任务就是发展下线,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3个下线再发展3个下线,当发展到29人,达到600份以上份额就可以晋升为老总,开始每个月拿“工资”,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达到1000余人,对行为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