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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就医死亡谁担责

2015-12-10 16:01:05 作者:李华阳 13人浏览 0人评论

女童就医死亡谁担责

李先生夫妇是河南农民,长期在北京打工为生,有个6岁的女儿芳芳。去年8月14日,芳芳因为肚子疼到北京儿童医院就诊。门诊医生检查后考虑肝脓肿,感染可能性大。李先生夫妇说,由于医院没有床位,芳芳只能在急诊观察室治疗。但是,医生给孩子注射了一些药物之后,芳芳的病情还在逐渐恶化,出现了发热和心跳过速等情况。医院又给予抗感染等一系列治疗,芳芳的病情仍进一步恶化。直到8月20日,芳芳出现呼吸困难,才住进了ICU,但当时已经休克,脏器也出现衰竭,气管插管时有大量鲜血涌出。第二天,医院宣布芳芳死亡。李先生夫妇认为是医院的诊疗错误导致女儿死亡,将儿童医院告上法院。儿童医院在法庭上表示医生给芳芳开具的检查和化验,李先生夫妇都不配合,且就诊期间芳芳多次离院,出现任何不良后果应由患儿及家属自负其责。诉讼过程中,经李先生夫妇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根据病历资料分析,芳芳应该是由感染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是其自身原有疾病基础上,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逐步发展所致。(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女童就医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北京儿童医院在抗生素治疗未见明显疗效的情况下,未考虑调整抗生素治疗,使芳芳病情发展恶化明显,医院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医院无床位收治,也未及时给予转院,使芳芳未能在病情相对较轻的时段及时住院系统诊疗,遏制病情发展,丧失了最佳的救治时机,存在过失。

虽然医院有错,但就诊期间芳芳多次离院对院方连续观察和判断其病情也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因此,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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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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